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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锡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以下资料备查: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注明质量条款的书面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书;
  (三)加盖企业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
  (四)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合法票据;
  (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批签发生物制品,必须同时索取《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购进进口药品时,除应向供货单位索取上述资料外,还应索取以下资料:
  (一)《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进口药品批件》复印件;
  (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并加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同时索取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准许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上述各类复印件均须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
  第十九条 对首次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购进的药品品种,除应索取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资料外,应对产品的合法性及质量情况进行审核,核实药品的批准文号和质量标准,审查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是否符合规定,索取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书,了解药品的性能、用途、储存条件及质量信誉等。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等内容。购进记录应保存三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建立药品质量验收制度,对购进的药品进行质量验收,质量验收应包括药品外观的性状检查和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药品的包装和所附说明书应有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二)中药材及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中药材应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应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应标明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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