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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锡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锡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锡药监市[2004]170号)


各市(县)、区药监局(分局),市(县)、区卫生局,市属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江苏省无锡药品监督管理局、无锡市卫生局联合制订了《无锡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要依据《办法》规定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我市将于2005年起全面开展 “规范药房”创建活动,以推进我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规范化管理。


江苏省无锡药品监督管理局
无锡市卫生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
无锡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医疗机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及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人的疾病诊断、治疗、预防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活动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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