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锡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农村镇(街道)卫生院为村卫生室代购药品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第五条 从事药品代购的镇(街道)卫生院只能为本镇(街道)的村卫生室代购药品,且双方必须签订委托代购协议,委托代购协议应明确质量条款。
  第六条 药品代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外,不得加价销售,不得向被委托以外的其他单位销售药品。代购的药品品种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村卫生室可以选择就近的药品批发企业采购药品或委托镇(街道)卫生院为其代购药品。
  第八条 从事药品代购的镇(街道)卫生院(以下简称“被委托方”)和委托镇(街道)卫生院代购药品的村卫生室(以下简称“委托方”)必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分别填报《无锡市农村镇(街道)卫生院为村卫生室代购药品申请表》(见附件一)、《无锡市农村卫生室委托镇(街道)卫生院代购药品申请表》(见附件二)。
  第九条 被委托方和委托方应先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报送资料进行审核,对从事药品代购的镇(街道)卫生院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按《无锡市农村镇(街道)卫生院为村卫生室代购药品检查细则》(见附件三)规定的条件组织现场检查,作出是否同意代购的意见,并告知委托方和被委托方。
  第十条 被委托方应建立以本机构负责人为首的药品代购质量领导组织,设立专门的药品代购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本机构药品代购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被委托方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结合本机构实际制定药品代购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有关岗位的质量责任制;
  (二)药品代购管理制度;
  (三)药品购进、验收、养护、出库、配送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四)首次供货企业和首次采购品种的审核管理制度;
  (五)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
  (六)不合格药品的处理制度;
  (七)代购人员的健康管理制度;
  (八)有关票据、记录、台帐、档案等原始凭证的保管制度。
  第十二条 被委托方应配备与药品代购工作相适应的药品代购人员,药品代购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药士职称并有五年以上从事药品管理工作经验。直接接触药品的代购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药监部门组织的培训教育,并建立相关档案。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