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锡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农村镇(街道)卫生院为村卫生室代购药品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锡药监政[2004]138号)
各市(县)、区药监局(分局),市(县)、区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镇(街道)卫生院为村卫生室代购药品行为,加强代购药品质量管理,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充分讨论、多方征求意见,制定了《无锡市农村镇(街道)卫生院为村卫生室代购药品管理规定(暂行)》现予以下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希望各市(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农村镇(街道)卫生院为村卫生室代购药品的管理,并请关注贯彻施行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反馈。
江苏省无锡药品监督管理局
无锡市卫生局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无锡市农村镇(街道)卫生院为村卫生室代购药品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镇(街道)卫生院为村卫生室代购药品行为,加强代购药品质量管理,保障农村用药安全有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无锡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镇(街道)卫生院为村卫生室代购药品(简称药品代购)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农村镇(街道)卫生院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卫生室在双方签订药品委托代购协议的基础上,由镇(街道)卫生院统一代村卫生室购进药品(包括医疗器械)。凡卫生院产权已整体转让的乡镇,要重新设立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其代购药品。
第三条 本市辖区内从事药品代购的农村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对药品代购行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药品代购行为的监督管理,各市(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药品代购行为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