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少于两人。现场监督检查程序:
(一)出示《行政执法证》;
(二)告知受检单位检查目的、检查范围、检查工作程序;
(三)进行现场检查,如实记录,必要时取证;
(四)汇总检查情况,做出明确检查结论,并填写《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见附表4),详细记载现场检查的目的、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意见(建议)。
(五)涉及违法、违规的行为,需填写相关的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六)现场检查终结时,检查人员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查人检查结果或结论。《现场监督检查记录》经核对无误后,由监督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或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应当由两名检查人员签字并注明情况。《现场监督检查记录》一式二份,检查部门、被检查单位各一份。
监督检查中如发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或有可能逃逸证据的违法行为,应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控制措施或收集相应的证据资料;需限期整改的,要定期回访整改落实情况,并作好记录归档。
检查部门应在两日内将《现场监督检查记录》复印件及相关材料交政策法规部门。政策法规部门应把《现场监督检查记录》登记整理成册,作为年终目标考核的依据。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部门要把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登记、编号,填写《内部案件移交单》(见附表5),一日内移送稽查部门。
第十四条 稽查部门接到政策法规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后,应在七日内完成初步调查,作出立案、不立案、移送的意见,并填写《案件信息反馈表》(见附表6)向相关部门、政策法规部门反馈。不立案和移送的送政策法规部门存档或移送;需立案的案件,按规定查处。稽查部门在案件结案时应及时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向相关部门、政策法规部门反馈。
第十五条 基层局、市局各业务处室应对日常监督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药品检验部门应对药品质量抽验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于下月、季、年的第一周内报市局政策法规处。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应在检查完成后一周内报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应在二日内汇总以上信息报局领导。
第十六条 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将列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监管档案是否齐全,重点监管对象是否明确,监督检查频次是否达到,《现场监督检查记录》是否完整、规范,日常监管工作计划(方案)完成情况,工作计划(方案)、总结和有关报表是否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