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因监督检查的要求:
(一)全市药监系统的行政执法人员都有责任有义务接受“投诉举报”,并按“首问负责制”的要求,填写“举报登记表”,一日内报送政策法规部门(稽查部门直接受理的除外)。政策法规部门应在一日内将“举报登记表”(见附表2)移送相关职能部门,有关部门接到“举报登记表”三日内,对其内容进行核查,涉及产品质量、现场管理等问题的,应安排人员到现场检查,并把核查及处理情况报政策法规部门。
(二)基层局、市局各职能处室接到重大药品、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局政策法规处报告,政策法规处应当日内将有关情况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并按规定逐级报告,有关部门应及时安排监督检查人员到现场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经过、产生原因、事故责任及企业整改措施,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市局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按规定向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其他有因监督检查应围绕检查目的,重点落实相关监管措施、防止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第十条 药品抽样工作应坚持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相结合的原则。药品抽样时原则上由抽样部门会同职能部门协同进行,抽样部门要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联系,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在抽样中发现不需检验就能确认的假劣药品和其它违法行为,应依法及时处理。
所抽样品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送市药品检验所。市药品检验所应在规定的检验周期完成药品检验工作,并在药品检验报告书签发两日内将其送交市局政策法规处。
政策法规处应在一日内将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书登记后送稽查处及相关部门(单位)。
稽查部门原则上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不合格产品实施追踪检查,进行调查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核查不合格产品产生原因、处理情况、整改措施、填写《不合格产品处理情况追踪调查表》(见附表3),并在五日内报政策法规部门。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和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专业和管理知识。要遵守廉政纪律、认真履行检查职责,公正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监督,不得泄露企业技术秘密。
各检查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前,应拟订检查方案,内容包括检查目的、依据、内容、方式、人员和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