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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无锡市药品质量监督诚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无锡市药品质量监督诚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药监办[2004]57号)


各市(县)、区药监局(分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无锡市药品质量监督诚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实施。并向各辖区范围内管理相对人广为宣传,务求落实。通过共同努力,实现我市药品质量和药品市场秩序全省最好的目标,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江苏省无锡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无锡市药品质量监督诚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强化药品和医疗器械(含药品包装材料,下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包括执业药师、从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为管理相对人)的诚信意识,促进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据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局负责市区、滨湖区、新区管理相对人的诚信管理工作。市(县)、区药监局(分局)依据法定职责和工作权限,负责本辖区管理相对人的诚信管理工作。
  第三条 药品质量监督诚信管理工作是指对管理相对人遵守药监法律法规,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等方面的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公示,并根据信用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激励或者惩戒措施。
  第四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公示,信用评定及采取的激励或惩戒措施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信用信息记录的应用、查询实行分类管理、内外有别的原则,便于社会公众对管理相对人基本行为状况的查询和了解,有利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管理相对人各项活动的监管。
  第六条 在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范围内,对诚信守法没有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管理相对人,按照良好信用等级的评定分级,给予相应激励措施;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相对人,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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