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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1. 由著作权人及原开发单位提供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证明材料;
  2. 经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统一受理,信息产业部审查批准后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3. 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登记备案制度实施前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如未办理登记备案,须经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三、关于退税产品应纳增值税的核算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其申请退税的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的销售收入和其他货物的销售收入应当分别核算,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其他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
  对申请退税的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产品难以单独核算进项税额的,可按其开发生产的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可选择按实际成本比例或按销售收入比例计算进项税额,但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比例计算进项税额。
  四、关于退税额的计算问题
  (一)软件产品应退税额
  软件产品应退税额=当期申请退税软件产品应纳税额-当期申请退税软件产品销售收入×3%
  (二)集成电路产品应退税额
  集成电路产品应退税额=当期申请退税集成电路产品应纳税额-当期申请退税集成电路产品销售收入×6%
  五、关于退税审批问题
  (一)申请退税应提交的材料
  1. 软件产品的退税应由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退税审批表》一式四份;
  (2)企业缴纳增值税的纳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由省局留存);
  (3)经登记机构审查、主管部门审批的《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
  (4)国产软件在我国境内开发并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5)进口软件在我国境内进行本地化开发、生产的产品,由著作权人及原开发单位提供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证明材料和经信息产业部审查批准的《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 集成电路产品的退税应由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退税审批表》;
  (2)企业缴纳增值税的纳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由省级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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