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下级举报中心应当按照上级举报中心要求上报统计报表、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九条 上级举报中心要定期或不定期通报下级举报中心工作开展情况,通过备案审查、抽查及复查的方式,考核下级举报中心工作质量,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各级国税机关领导和有关部门接到的举报材料,应当及时批转举报中心。
第十一条 举报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必须严格按照《
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二条 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范围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违纪 行为。
第十三条 对群众举报无论实名或匿名均应受理,并对举报人姓名、身份和举报行为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第十五条 举报可以采用信件(包括电子邮件)、电话、来访三种形式。
对举报信件要认真审阅。内容不清的,可约举报人面谈或请其补充材料。
受理电话举报要认真接听,问清举报内容,做好记录,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可以录音。
受理来访举报要制作笔录,经宣读或交举报人阅后,举报人同意签章的,应当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六条 受理人员对已受理的举报案件要认真登记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记录表》 ,内容包括:举报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证据等有关材料。
第四章 处 理
第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理人员应当及时对举报材料认真审查,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 承办单》 ,提出拟办意见,报经领导批示后,按照案件管辖和标准区分上报、自办、转办、移交和待查五种情况分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