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1〕160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八月七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
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调动公民协税护税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各级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的职能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依靠群众、方便群众、依法办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保密、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全省各级举报中心应当统一机构设置,明确机构职责,做到管理规范。
第四条 全省各级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鼓励群众举报税务违法行为;
(二)受理、转办、交办、督办、查处举报案件;
(三)审查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
(四)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
(五)统计举报工作的数据,分析、研究举报工作的特点;
(六)开展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工作;
(七)总结交流举报工作经验。
第五条 全省国税系统各级举报中心要与公安、检察、纪检、监察等执法机关加强联系与配合,做好举报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 理
第六条 全省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机关要在所属稽查局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指定专人负责举报案件的受理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举报中心必须设立专线举报电话,定期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讯地址,设立举报箱(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电子举报信箱)和举报接待室,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