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同一税务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或者其所属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领取。
第八条 举报奖金由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的各级举报中心负责支付。
第九条 举报中心应当在案件查结后30日内,根据举报人申请填写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申请记录》、《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奖励形式和奖励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报经本级稽查局长或上级举报中心审批后,发出《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领奖通知》,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中心领奖通知后3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和《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领奖通知》,到举报中心或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一条 下级举报中心应当将放弃领取奖金的情况,在逾期后10日内向上级举报中心汇报。
第十二条 根据不同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类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分别由审批部门、举报中心、稽查局财务部门存档。
稽查局财务部门根据《税务违法案件奖励审批表》向举报中心支付奖金,并制作领取奖金款项的财务凭证。
第十三条 举报中心颁发举报奖金时,应当要求举报人在《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其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
第十四条 举报中心颁发举报奖金时,可以应举报人的请求,简要告知其所举报的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但不提供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第十五条 授予举报人员和举报单位的精神奖励以奖状、证书为主要形式。
第十六条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举报奖金发放不当,或以发放奖金为名将奖金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