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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1〕243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
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举报税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举报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前款的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举报人参与税务违法行为又举报的,不予奖励,但处理该案时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第三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税务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条 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举报内容,结合举报人在查办案件中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5%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10%以内掌握计发奖金。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奖金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审批确定。
  (二)奖金额度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由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审批确定。奖金数额在10万元以内掌握。
  本条所称贡献大小,应当从举报人提供线索的准确程度、证明材料的确认程度、配合积极程度等方面进行考查。
  第五条 查补税款、罚款分次入库的,可按照实际入库数额分次发放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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