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税务机关及其稽查人员的执法规范和纪律规范,对税务机关及其稽查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控告的途径和方法。
(六)其他应予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税务稽查业务公开的形式和方法:
(一)税务机关在对外办公场所可采取设置公示栏或者制作挂图、印发宣传品、设置电脑触摸屏等形式。
(二)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三)开展税法宣传活动。
(四)借助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如建立电话查询服务、信息台、咨询台和网址,供群众查阅、咨询。
(五)设置举报电话及自动受理系统并告知有关事项。
(六)在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的时候,向举报人讲明与来访事项有关的规定;将举报须知有关内容告知举报人。
(七)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和义务。
(八)税务处理(包括处罚)结果均可公开;涉税案件处理结果应当按照规定公告。
(九)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公众关注的大案要案,在调查终结或者处理完毕后,适时予以报道。
第四条 稽查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履行告知义务。除有规定必须书面告知外,可以口头告知。告知事项主要包括:
(一)实施检查时,要按照规定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稽查通知书》和《税务检查证》,并有侧重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五十四条至第
五十九条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二)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时,要有侧重向当事人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七条、第
三十八条、第
三十九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