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1〕242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履行应尽职责,保障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国税稽查部门在税务稽查执法办案中,除按规定不允许公开或者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其余都要予以公开。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一)税务稽查执法的范围、职责、职权、依据、程序。
1. 税务稽查执法的范围:国家赋予国税机关征收管理的税种的税务稽查。
2. 税务稽查执法的职责:负责对纳税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工作;受理和查处群众举报的各类涉税案件工作;负责上级交办、转办涉税案件的调查和税务违法案件的处理工作;负责上级交办、同级转办涉税案件的协查、稽核工作;负责税务稽查案件的公告和公布工作。
3. 税务稽查执法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五十四条规定的税务检查权。
4. 税务稽查执法的依据:国家发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5. 税务稽查执法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
(二)税务违法违章案件处罚标准。
1. 发票管理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2. 税款缴纳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3. 偷税、骗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处罚标准等。
(三)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和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要遵循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四)被查对象的法定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