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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司法局实施《行政许可法》若干规定

南京市司法局实施《行政许可法》若干规定
(宁司[2005]78号 二00五年六月十日)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行政许可事项,包括直接由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司法部、省司法厅规定应当由本局进行初审后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由本局进行设立前审核后由其他主管机关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由上级机关委托给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 局机关各处室在行政许可的实施与监督工作中,应当按照权责明确、分工配合的原则,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优质服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由相关业务处室承办;需要多个业务处室办理的,由主管业务处室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协调提出审查意见,统一送达行政许可文书;有关行政许可的文件、文书及证件,一律以本局的名义对外发布或者签发。

  第四条 主管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业务处室应当在办公场所、本局网站的相应栏目上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二)承办机构;
  (三)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
  (四)申请行政许可的条件:(1)申请人资格,(2)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五)行政许可事项有无数量限制;
  (六)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七)行政许可审批期限;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承办人员应当作出详细的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五条 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主管业务处室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主管业务处室应在局网站相关栏目上提供申请书文本免费下载业务,有条件的应提供申请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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