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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司法局关于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三、高度重视和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要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行使法律救济的权利,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和自我纠错功能,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各级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受理;各业务部门对接受的行政复议申请,要及时转送复议部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证据、重程序,及时公正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或显失公正的行政行为,杜绝上下级机关间照顾面子、袒护被申请人的现象,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责任。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承办处(科)室和单位,应当作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的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答复、应诉活动。在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诉讼活动中,由原具体行政行为承办处(科)室负责提出行政复议答复书或行政诉讼答辩状初稿及有关依据、证据材料,由负责政策法规工作的部门负责法律程序方面的事务性工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涉及的下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提供当时呈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基础性资料,按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诉讼状副本的要求说明有关情况,提供必要有力的证据。

  五、建立和落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态度消极的,应当追究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原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被变更、撤销、确认违法的,要对承办处(科)室、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提出批评;引起行政赔偿的,要依法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六、认真做好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基础性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要求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书和行政诉讼判决书报市局备案,以便全面掌握全市系统案件发生情况,及时对案件进行分析评估,作出针对性的指导,全面提高司法行政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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