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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司法局关于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司法局关于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宁司[2006]47号)


各区县司法局、大连山劳教所:

  近年来,我市系统的行政执法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在全省系统处于领先水平。但随着司法行政执法职能的不断增强,执法范围的不断扩大,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至2006年3月,全市系统共发生行政处罚、复议、应诉案件70余件,(其中2003年至2006年3月应诉案件26件,行政复议案件8件),涉及司法行政律师管理、公证管理、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等领域,案件数量占全省系统案件总数的一半以上,另外还有公证申诉、法律援助复核等处理程序类似于行政复议的行政复核案件数十件,其中由市局直接办理和经市局指导办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无一败诉,全市系统平均胜诉率高于全省系统,案件办理质量在本系统名列前茅。但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我们发现在行政执法和案件处理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导致近年行政诉讼败诉率有所上升,主要问题是:

  一、涉及司法行政执法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 程序不够严谨。主要表现为违法材料的收集、谈话笔录的制作不规范,行政机关各部门之间的衔接不够。如谈话笔录制作不符合规定,甚至由一人制作谈话笔录;委托执法的没有履行委托手续等。

  2、 定性不够准确。主要表现为对行政违法事实叙述庞杂而不切题,事实的叙述与认定的情节不相符合等。

  3、 适用法律不够准确规范。主要表现在引用法律条文不具体或不适当,导致行政相对人不能确切的知道违法的原因和被处罚的理由。

  4、执法力度不够。表现在少数行政执法人员一方面抱怨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手段少,执法依据软;一方面对一些有法定依据的管理权限不能有效运用,怕得罪人,执法不到位。

  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行政复议工作不够规范。主要表现:一是复议人员不固定。部分基层单位没有专人从事行政复议工作,临时指定人员办理复议案件,复议程序不熟悉,复议流程不规范,随意性大。二是复议内容不全面。复议过程中仅针对复议申请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审查,不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全面审查。三是复议程序不合法。如违反法律规定在复议阶段收集证据材料,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参与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导致行政诉讼中因程序不合法而败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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