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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2〕87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各地反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问题。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1998〕22号)有关规定,企事业单位按规定比例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可据实扣除,具体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5%。
  二、关于职工宿舍取暖费扣除问题。可按财政部有关规定,企业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房改政策,发生的其他与出售住房相关的支出,如按规定已出售住房支付的供暖费用补助等,计入营业外支出,可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问题。企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税前扣除。提高缴存比例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件,否则不予税前扣除。
  四、各级税务机关在审核呆、坏帐时,应以一个借款单位符合呆、坏帐损失核销扣除条件的所有贷款为一笔。
  五、关于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口径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规定执行。
  六、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收益补税问题。凡投资方适用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补税。
  七、关于企业出售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规定,企业出售固定资产按资产转让确认其所得和损失。
  八、企业租、借的固定资产,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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