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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明细表》;
  (四)《税收专用缴款书》;
  (五)有自营进出口业务的商贸企业须报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赋予其进口经营权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或委托代理进口业务的商贸企业,须在签定进口合同后五日内报送合同复印件。
  (六)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六条 纳税评估内容及判断标准
  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规定的评估内容及判断标准,对纳税评估企业各项涉税指标进行全面分析,判断是否存在异常,不得遗漏。
  第七条 纳税评估系统操作要求
  (一)纳税评估岗位应在每月税款征收期内严格审核商贸企业传送的电子申报数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有农产品收购业务的商贸企业,应将其《收购农产品业务证明单》所列资料录入系统。《收购农产品业务证明单》样式附后。
  (二)金税工程认证岗位在每月征期第一天内,须将上月认证数据软盘传递到电子申报受理岗位。金税工程报税岗位在税款征收期每日结束后,须将每日的报税数据软盘传递到电子申报受理岗位。
  (三)税款核算部门应在每月20日前将纳税评估企业当月的入库税额以纸质方式传递到纳税评估岗位。
  (四)纳税评估岗位将上述数据在一个工作日内运用《系统》进行纳税评估,按户打印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重点指标分析表》,评估人员对各项分析指标要提出处理意见,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对评估无问题的商贸企业,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将评估资料归档。
  2.对评估指标有一项属于异常,填制《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随附《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重点指标分析表》及其他评估资料,在每月23日前交稽查部门。
  3.按照稽查工作要求,稽查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虚开专用发票和开具变造专用发票的行为,并将《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问题反馈单》传递到纳税评估部门。对被移交的商贸企业做出稽查结论或做出税务处理决定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将《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稽查资料(复印件)传递给纳税评估部门进行归档。
  (五)月度终了,纳税评估岗位应对纳税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分别形成以下工作台帐和工作报告:
  1.对当月纳税评估户数、指标分析结果、移交稽查部门检查的户数、稽查部门反馈时间、稽查结果、稽查结果复评复查情况、核定专用发票限额、用量等情况填写《商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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