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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2〕185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商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各征收单位要按照规定,做好商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岗位的调整,明确岗位责任,严密各岗位工作的衔接。各相关部门之间要经常沟通情况,工作中要相互配合,将商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收购农产品业务证明单(略)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管理,保证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系统的推行使用,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运用计算机对采集到的纳税评估企业相关涉税数据进行自动分析,判断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是否正常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三条 本系统适用于实行电子申报的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他商贸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手工录入申报数据运用本系统进行纳税评估。
  第四条 纳税评估范围
  凡使用十万元版、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必须按月进行纳税评估。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和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或委托代理进口业务的商贸企业,均应纳入纳税评估范围。对其他商贸企业是否进行纳税评估,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确定。
  第五条 纳税评估企业须传送或报送的资料
  纳税评估企业应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传送或报送如下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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