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司法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规定
(宁司[2006]75号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司法行政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违法行政、不当行政以及行政不作为的,依法向本局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 处理行政投诉、举报的基本原则:
(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问题;
(二) 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 解决实际问题与法制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投诉举报一般应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来访、来电等形式。
第五条 本局通过“南京市司法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对投诉、举报我局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文明执法、吃拿卡要等违法行为的,由局监察室负责调查处理;对投诉、举报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政的,由各业务处室负责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后交政策法规处审核上报。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对其投诉举报则不予受理。
第八条 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姓名、投诉具体事项、被投诉对象和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按分工交相关责任部门调查处理。
第九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自接到投诉举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