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的适用。
轻微违法行为适用的从轻处罚,是指给予警告或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30%及其以下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般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在法定金额30-70%内、停止执业3-6个月、停业整顿1-3个月。
严重违法行为适用的从重处罚,是指给予法定最高罚款金额70%及其以上罚款、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可以实行单处的处罚方式,严重违法行为优先使用并处的处罚方式。
第八条 在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依法要求被处罚人在一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当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显著轻微并能及时纠正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作出的违法行为;
(三)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出的违法行为;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应予以行政处罚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上述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其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后果的;
(二)经调查核实属于受他人胁迫,且行政相对人事后积极接受处理,认真加以整改的;
(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案件有立功表现的;
(九)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从轻或减轻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节的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一)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二)因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