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管理办法
(宁司[2005]46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
(三)职权与责任相一致;
(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五)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依据行政管理职权制定的、对管理相对人及其行为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包括:
(一) 代拟的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文件草案;
(二) 本局制定并由政府转发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三)以本局名义制定的规定、办法、细则等;
(四)对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意见;
(五)对其他部门法律性文件征求意见文函的答复;
(六)其它具有普遍约束力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论证、审核。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立项、审议、签署、公布等程序。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建议,由局领导或机关职能处室在每年年底提出。
政策法规处审核汇总立项建议,编制下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草案,经分管局长批准后提请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特殊情况,经局长同意后可调整制定计划。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批准后,由相关职能处室按时间进度要求负责起草草案,经分管局长签署同意后,送政策法规处论证、审核。审核后无异议的,报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长复核。复核后,由政策法规处提请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报局长签发。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布,公布的方式应当方便当事人查阅。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原则通过,但需要部分修改的,由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修改后交送局长签发。需要对主要内容进行修改的,由相关职能处室重新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