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才招聘会的主办单位应负责招聘会情况的反馈和对招聘机构的诚信监督,跟踪、督促招聘单位向应聘者反馈信息,并在招聘会结束后十天内将人才招聘会情况如实报送批准机关备案。
五、加强人才招聘会的招聘单位管理
(一)招聘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直接用人权的单位。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以及代招代聘等不具有直接用人权的机构进入招聘会现场,必须出具上级单位同意或者授权其公开招聘的证明文件,并在人才招聘会现场设置的招聘简介上载明。
(二)市外单位进入我市参会招聘的,应报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
(三)招聘单位在人才招聘会现场设置的招聘简介上应载有简明的单位介绍,并载明单位名称、地址、邮编和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四)招聘单位应依据业务范围如实公布拟聘用人才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相关信息;尊重应聘者的求职权利,不在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等条件上设置歧视性条款;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人员收取任何费用或要求应聘人员以其财物、证件作抵押;未经应聘人员同意,不得擅自发布、泄露应聘人员的资料和信息,擅自使用应聘人员的技术、智力成果。招聘单位在人才招聘会活动中不得招聘法律、法规和本市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人员。
(五)招聘单位不得侵犯其他单位以及求职应聘者的合法权益或者以商业贿赂、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才。招聘单位与求职人员洽谈及签订协议,必须符合我市人才流动和管理方面的相关政策规定。
六、切实维护人才招聘会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
参加人才招聘会的应聘人员有向主办单位索取参展单位、招聘岗位、摊位情况等资料,对招聘会组织或招聘单位提出意见,进行投诉、控告以及向招聘单位提出应聘结果反馈要求的权利;履行提供真实的个人资料、遵守招聘会场秩序的义务。
七、严格人才招聘会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对人才招聘会的组织及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主办单位申报后未能落实计划或者管理混乱或者未按规定提交情况报告和备案材料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责令暂停或取消其举办人才招聘会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人才中介许可证件。
(二)人才招聘会的各项活动必须自觉接受工商、税务、物价、公安、消防等部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