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为特殊人才群体服务等需要举办的招聘会,应先报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同意。
三、严格人才招聘会的举办管理
(一)申办招聘会的主办单位,应书面提出人才招聘会举办申请,并提交《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复印件);人才招聘会组织方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消防部门的批准文件;会场平面图;招聘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意向书;拟刊播、张贴的广告文稿。
如联合举办的,应提供合办方的人才中介机构资质和合作举办协议书。
主办单位持人事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大型活动审批手续。
未经人事、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核准,主办单位不得刊播启事。
(二)人才招聘会的名称、内容必须符合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三)举办人才招聘会获准后,如需要变更内容,主办单位须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申请中应当写明变更项目及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变更申请未获批准的,必须按照原方案实施。擅自变更招聘会项目的,按未经批准举办人才招聘会处理。
(四)招聘会变更和因故不能如期举行的,主办单位必须提前五天刊播声明,并妥善处理有关事项。
(五)在国家和本省、本市举行重要会议或大型社会活动期间原则上不举办大、中型人才招聘会。一般不得在同一时间、同一场地与其他规模较大的洽谈展览活动重叠举办人才招聘会。
四、实行人才招聘会责任管理制度
(一)人才招聘会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两家以上具备资质的单位联合举办的,必须明确负主要责任的牵头单位。
(二)主办单位应负责审查参会招聘单位的资质、招聘简介、场内广告,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受理投诉、提供咨询和后续服务,积极维护应聘者的合法权益。要全面落实安全措施,及时处理治安、保卫和消防以及防疫等突发性事件,维护招聘现场的正常秩序。要自觉接受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及有关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社会人才中介机构作为主办单位,不得邀请党政机关职能部门参与联办人才招聘会。
(三)招聘单位和应聘个人在人才招聘会活动中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主办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人才招聘会的主办单位应尊重用人单位的自主招聘和参会权,不得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各种虚假消息和报道,误导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