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才招聘会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各部委办局(公司)、市直各单位人事(组织)处,各社会人才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才招聘会的管理,维护人才市场秩序,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和《
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上级其他有关规定,结合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92号关于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的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才招聘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人才招聘会的组织管理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组织举办的并冠以“人才”或“毕业生就业”字样的人才招聘会,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
(二)市、县(市)、贾汪区人事局是本市人才招聘会的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人才招聘会的组织实施活动。
(三)申请举办人才招聘会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其他组织必须经市人事局许可,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
(四)举办人才招聘会应该符合“公益性、服务性”的原则,积极为我市引进和用好人才服务,不得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人才招聘会一律不准向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收取入场费,也不准向毕业生所在学校摊派有关费用。允许按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向招聘单位适当收取摊位费。
二、实行人才招聘会申请设立制度
(一)申请举办人才招聘会(含定期、不定期和网上、平面媒体人才招聘会),应在举办前1个月(定期人才招聘会在举办前6个月)向拟设所在地的市、县(市)、贾汪区人事局提出申请。
(二)在县(市)、贾汪区举办的,由所在县(市)、贾汪区人事局核准后,在举办前报市人事局备案;举办跨省辖市的人才招聘会和出省招聘人才,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报省人事厅审批;举办跨省的人才招聘会,经市人事局、省人事厅审核同意后,报国家人事部审批。
(三)申请设立定期人才招聘会的机构,应配备5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拥有自主产权或经房管租赁主管部门审定、租赁两年以上协议的招聘场所,实际使用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