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综合素质,培养和造就一支适应现代化建设要求的,具有较高政治、文化、业务素质的技术工人队伍,根据省人事厅苏人发〔2003〕9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的任务,是全面提高技术工人科学素质和技能水平,促进技术工人适应经济建设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二、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本市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从事技术岗位工作的在职技术工人。部省属驻我市的机关事业单位从事技术岗位工作的在职技术工人也可纳入我市继续教育的范围。
三、继续教育的实施,根据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较快及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文化程度总体偏低的实际情况,坚持统一大纲、统一教材以及培训与考试分离的原则,采取以技术工人参加培训班(半脱产或脱产)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继续教育的时间是指技术工人实际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班累计时间,原则上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技术等级岗位聘任周期一致。技师(高级技师)、高级工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分别为每聘期不少于40学时,中级工、初级工参加继续教育时间为每聘期不少于30学时。未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的技术工人需申报升级考核的,须同时报名参加30学时的本轮继续教育。
五、继续教育的组织与管理,继续教育工作由省人事厅工考办公室统一管理,市、县(市)区人事局工考办公室分别组织实施,省人事厅工考办负责省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及全省技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市人事局工考办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及县(市)区高级工的继续教育,县(市)、区人事局工考办负责本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中、初级工的继续教育。
六、继续教育证书的登记管理。《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在全省范围内通用,用以登记和记载技术工人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各级人事部门工考办公室分别负责登记、发放的日常管理,个人负责保管。技术工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合格后,由各级人事部门工考办公室予以审核并在《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证书》上加盖公章。
七、机关事业单位应定期对技术工人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技术工人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应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定工人技术等级资格、聘任技术等级岗位的必要条件。技术工人如在一个聘期内没有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考核成绩不合格,不能在下一聘期续聘相应的技术等级岗位,也不得晋升技术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