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请承租廉租住房,应当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租赁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身份证及户口簿;
(二)家庭人口、收入情况的证明;
(三)现住房情况证明;
(四)需要腾房清偿住房贷款的,应提交有关清偿的法律文书;
(五)因灾害导致失去住所的,应提交所在区政府和办事处的证明。
六、廉租住房的审批机构廉租住房审批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民政局、省、市总工会、省、市房改办、市监察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
七、廉租住房的审批原则、调查及工作程序
(一)廉租住房的审批,按照申请人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根据公平公开、综合平衡、轮候配租、社会监督的原则进行。
(二)对申请人有关情况的调查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申请人所在单位及办事处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三)廉租住房审批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审批会议,就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调查了解的情况进行审议。审议时,涉及申请人所在地的办事处或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当参加。
(四)如经批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通知申请人并办理有关手续,签订租赁合同。
(五)属于因灾害原因需要立即安置的,经审批小组组长同意,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先行安置。待下一审批日再予确认。
八、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按照《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廉租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构成因素确定。
九、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现公有住房经认定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租金标准按上条规定执行。符合房改政策规定的减免对象,按房改政策执行。
十、廉租住房应按照《
贵阳市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实施物业管理。住户应服从物业管理,并按规定交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