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28日)废止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贵阳市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筑府发[1999]2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市房管局关于《贵阳市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房管局反馈。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贵阳市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根据国家
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贵阳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及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二、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方案及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三、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
(一)腾退的适合作廉租住房的原有公有住房;
(二)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三)政府和单位出资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采用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承租廉租住房:
(一)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最低生活保障且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足6平方米的生活和住房困难户;
(二)以贷款方式购买住宅后,因经济收入水平下降,不能按计划偿还住房贷款,依法需要腾房清偿债务的;
(三)因灾害原因失去住所,确需政府安置的城市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