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徐州市科学技术局、徐州市财政局 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1]46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下发〈江苏省省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教[2001]103号)和《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的意见》(徐委发[2000]41号)精神,为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促进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资助范围
第二条 徐州市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徐州市市级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本地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并在本行业中具有先进性专利的申请、保护和推广。
第四条 市级专利专项资金为全市单位和个人的专利申请费用提供资助。凡本市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及住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其专利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可向所在区域的专利管理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费资助。
专利申请费用包括: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
每项发明专利申请,申请费用最高资助限额为2000元;每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费最高资助限额为800元。
第五条 市级专利专项资金每年安排部分经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及产业的发展,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对于市有关单位承担的国家、省各类专利计划项目,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各县(市)、区承担国家、省、市项目,由各县(市)、区专利专项资金匹配。
第六条 对经过部、省、市级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定的知识产权创新体系和服务体系、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单位和知识产权示范产业基地,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第七条 为鼓励发明专利的申请,在专利申请授权后可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对重大发明实施重奖,具体办法另定;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申请国外专利,对于申请国外专利并获得授权的,可给予一定数额的资助,资助限额最高不超过4000元/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