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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非农业建设项目使用国有苇田和滩涂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废止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非农业建设项目使用国有苇田和滩涂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
(丹政发〔2004〕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丹东市非农业建设项目使用国有苇田和滩涂补偿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丹东市非农业建设项目使用国有苇田和滩涂补偿试行办法

  一、为了加快地区经济发展,保证非农业建设需要,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项目经过依法批准使用国有苇田和国有滩涂,应按本办法规定给予使用权人适当补偿。
  三、补偿的对象为合法有效的国有苇田和滩涂批准文件或使用证上标明的使用权人,补偿的面积以依法批准的文件或证件标明的面积为准。
  四、使用国有苇田的补偿标准
  (一)非农业建设项目使用国有苇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使用国有苇田时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还应付给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二)城乡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苇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按年产值的4倍计算;其他非农业建设项目使用国有苇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按年产值的6倍和10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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