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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组织推荐办法(试行)》和《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小试、中试过程中的研究开发工作给予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研究开发经费的50%。开支范围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成果转化资金、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核算。按现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市科技局、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没有按规定使用资金的企业,视情况进行必要的处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组织推荐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组织推荐,切实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障推荐项目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推荐,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4]48号)和省科技厅年度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指南及组织申报通知要求为主要依据,严格按照规定的申报条件与范围组织和进行。
  第三条 申报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申报主体单位所在的市(县)、区科技局推荐。市(县)、区科技局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申报书及附件材料的完整性进行预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和地方匹配的承诺意见,按规定的时限统一报送苏州市科技局。
  第四条 为了便于项目筛选,控制申报项目质量,集中工作精力,苏州市科技局可以根据省确定的推荐限额,对各市(县)、区推荐上报的项目数量采取限额申报。
  第五条 申报项目的筛选推荐,综合参考市、区科技局、技术与经济专家和科技、经济行政管理人员等三方面意见,经苏州市科技局局长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技术与经济咨询专家按技术领域分成专家组,其职责是:对申报项目建议书进行审阅;根据需要可实地考察申报企业或听取企业答辩;提出产业化方案的咨询意见和申报材料修改意见;对项目评估,为决策提供评价意见。专家组人员不少于3人,人选不固定,由省内外本专业知名专家和金融投资部门有实际经验的投资专家或会计师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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