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具备相应的技术开发及转化能力;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产权清晰,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四)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鼓励高新技术开发园区、特色产业基地、软件园、科技孵化器、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等科技产业化载体内的企业,以及大型企业集团、省重点民营科技企业、星火龙头企业等申报项目。
获该资金资助的项目,在符合省计划指南条件前提下优先推荐申报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
第六条 市科技局每年发布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指南,明确申报重点领域和主要方向。
第七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或企业与技术依托方联合按要求向所在地科技局申报,由当地科技部门审查、签署承诺意见并盖章后报市科技局技术市场与科技成果处。同一年度,申报省科技攻关的项目不能同时申报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设计任务书;
(二)科技项目信息表;
(三)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四)企业上年度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五)独立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项目技术成果与知识产权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九条 由市科技局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专家组由科技、产业、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和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等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明确的咨询意见。
第十条 市科技局职能处室依据专家组的咨询意见,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提出项目安排建议,报市科技局局长会议审定。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行文立项,并与有关责任方签订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