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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组织推荐办法(试行)》和《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组织推荐办法(试行)》和《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科技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科技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我局制订的《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组织推荐办法(试行)》和《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两个文件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2005年7月18日

  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引导企业转变增长方式,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加强自主创新,培育和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在苏州市科技计划中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为加强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果转化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申请和实施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前期研发,推动项目培育成熟后申请列入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计划立项,实施转化。
  第三条 成果转化资金主要支持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新药、现代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环境保护技术及高科技农业等重点领域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 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二)产品的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
  (三)各市(县)、区财政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
  优先支持能体现国家水平,获得国家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发明专利和产业化研发能形成新知识产权的成果进行转化;优先支持有风险投资等社会资金投入的项目进行转化。
  第五条 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苏州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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