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或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的,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以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的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调查部门执行。
第十六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前3天发出召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告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并将调查部门的《检查报告》、《审理报告》、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及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初审报告》送发审理委员会成员。
第十七条 审理委员会采取集体审理的形式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
案件审理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主任每次授权副主任主持会议应当填写《授权委托书》。
案件审理会议须有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审理委员会成员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可委托其他人员参加,并填写《授权委托书》。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关经办人员和调查部门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程序:
(一) 案件调查部门汇报案情和拟处理意见;
(二)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
(三)审理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做出审理结论。
第十九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审理委员会各位成员讨论情况如实记入《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审理会议结束后,由审理委员会各位成员当场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案件审理会议审理结论,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报审理会议主持人审批后,以所在税务机关名义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交调查部门送达当事人,然后按本规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交调查部门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部门应当在执行完毕后3日内将送达回证送回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以上法律文书应当通过《重大税务案件文书执行转交单》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的案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难以完成的,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再延长5日。经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做出决定。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40日。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