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收、登记、初审调查部门移送的案件;
(二)负责向审理委员会报送应当由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材料;
(三)负责召集审理委员会会议,制作《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资料;
(四)承办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六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并依法遵循回避事宜。
第七条 税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
(一) 查补税款或处罚金额较大的;
(二) 案件性质严重,
(三) 偷、逃、骗税手段和情节恶劣的;
(四) 有抗税行为的;
(五) 社会影响面较大;
(六) 有典型意义的;
(七) 案件争议较大,纳税人对税务部门执法有异议,可能引起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的;
(八) 情节严重的发票违法案件;
(九) 需要提交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其他案件。
按重大税务案件标准审理的案件达不到上年立案数10%的,须下调标准。
各级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国税机关备案。
第八条 对达到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的案件,调查部门调查终结后,由本级法规部门或审理部门审核,形成审理报告,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有关案件材料于3日内移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收案件材料时,与调查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共同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案件初审,并由初审人员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登记表》。
第十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提请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初审: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凿;
(三)资料是否齐全;
(四)数据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六)是否符合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