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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3〕149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纳入本地目标管理考核一并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
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保障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贯彻执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全省国税机关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指各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对调查部门调查终结的、符合本规程第七条规定标准的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调查部门是指依法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税务检查或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的税务部门。
  第三条 县(含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成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其他局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各级国税机关政策法规部门。
  设区的市经省局批准,可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市区分局、市局稽查局成立审理委员会,审理本局的重大税务案件。市局审理委员会负责对市区分局、市局稽查局审理委员会的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可以派员列席其审理委员会会议,发现有显失公正的或审理过程中有其他错误的,经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调由市局审理委员会审理。市局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应当达到市区分局、市局稽查局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数的10%。
  第四条 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本级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的案件,并做出审理结论。
  第五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行使如下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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