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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有关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三)对未办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有连续纳税记录的个体经营者,无论是否达到增值税起征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为其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对在经营过程中需使用发票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申请为其代开发票,同时按代开发票金额征收增值税,并不得从核定的纳税定额中抵减。
  (四)对未办理税务登记,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流动个体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需使用发票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申请为其代开发票,对当次(日)代开发票金额在200元以上(含200元)的按实际开具金额征收增值税,当次(日)代开发票金额不足200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五)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个体经营者,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否则,税务机关一律不得为其代开发票。
  六、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已缴税款退库问题
  为了确保国家关于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对经重新核定后未达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在执行新起征点前(2003年内)实现并缴纳的税款退还给纳税人(对季节性或间歇性达起征点纳税人执行新起征点前已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操作程序如下:
  (一)实行税银联网纳税退税操作程序
  1.管理部门依据纳税人提出的退税申请、税款核算账户及相关资料提供应退税个体经营者名单、应退税额及银行账号;
  2.计财部门分批次向国库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并附列有个体经营者名单、应退税额及银行账号的清单;
  3.国库依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及所附清单,将退税款直接转入个体经营者账户;
  4.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库返回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回执联,电话通知纳税人查收。
  (二)现金缴税退税操作程序:
  1.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已缴税款完税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储蓄存折(若存折储户名称不是纳税人本人,则要求其出具授权书);
  2.经管理部门审核后,向计财部门提供个体经营者名单、应退税额及银行储蓄存折账号;
  3.计财部门分批次向国库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并附列有个体工商业户名单、应退税额及银行储蓄存折账号的清单;
  4.国库依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及所附清单,将退税款直接转入个体工商业户银行储蓄存折账户;
  5.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库返回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回执联,电话通知纳税人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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