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部门根据分管局长的审批意见向各分管科(所)下达《个体工商业户定额核定审批表》(见附件2)、《个体工商业户未达增值税起征点审批表》(见附件3)、《季节(或间歇)性达起征点个体业户纳税定额审批表》(见附件4)。
3.各分管科(所)对经审批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应按照核定的纳税定额向其下达《纳税定额通知书》;对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下达《个体工商业户未达增值税起征点免税通知书》(见附件6);对季节性或间歇性达到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达到起征点的月份应下达《纳税定额通知书》,不达到起征点的月份应下达《个体工商业户未达增值税起征点免税通知书》。
(二)核定方法
1.对营销额或者成本记录相对准确,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支出依据相对充分的个体经营者,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核定方法中选择一种或两种以上方法核定其营销额及应纳税额。
2.对从事商业经营且不能准确记录销售收入、进货成本及相关费用的个体经营者,采用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核定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税营销额及应纳税额时,可以按照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采取"费用倒推法" 核定其应税营销额及应纳税额。
(1)"费用倒推法"的计算公式如下:
最低保本营销额=各项费用之和÷综合费用负担率
应纳增值税额=最低保本营销额÷(1+4%)×增值税征收率
(2)"各项费用"包括:房租或摊位费、水电费、进货费、雇工及业主工资(雇工按实际支付额计算,业主按城市月人均300元、农村月人均150元计算)、工商行政管理费、卫生防疫费、治安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对暂免收摊位费的新建市场,可参照相近市场确定其应负担的摊位费;对自有房屋可参照相近地段、相近面积、相近档次房屋确定其应负担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