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四)县区局运输发票采集岗位在纳税申报期内受理一般纳税人申报时,要对其上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8栏"7%扣除率"的"金额、税额"项数据与《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合计"栏"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项数据进行核对,如不一致,要求纳税人重新申报。
  (五)县区局运输发票采集岗位对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未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信息的,其运输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发票信息传输
  地税部门:
  每月15日前,由区县局征管部门将《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和《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电子信息汇总后,上传到市州局征管部门;市州局征管部门汇总后,在20日前汇总上传到省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省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汇总后与省国税局进行信息交换。
  国税部门:
  (一)县区局数据管理员于每月18日前,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国税机关A版)"将本局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信息汇总,生成总局规定的接口文件,通过金税网采用FTP方式上传市州局。
  (二)市州局数据管理员于每月20日前,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国税机关B版)"将下级县区局上传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信息汇总,生成总局规定的接口文件,通过金税网采用FTP方式上传省局。
  (三)省局数据管理员于每月22日前,通过介质(网络传输或光盘)接收省地方税务局传递的运输发票存根联汇总信息。
  (四)省局数据管理员于每月22日前,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国税机关B版)"将各市州局上传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信息汇总,生成总局规定的接口文件。
  三、发票信息比对
  地税部门:
  省国税局反馈回来的比对信息由省局征管部门通过内网分发和传输。具体传输路径按吉地税发〔2003〕124号文件执行。区县局在15日内核查完毕报市州局汇总后,在5日内上传省局。
  国税部门:
  (一)省局数据管理员于每月23日前对全省运输发票汇总信息进行清分比对,并将跨省运输发票汇总信息上传总局。
  (二)省局数据管理员按规定时间提取总局下发的比对结果,将比对结果提供给相关业务部门,并回传给省地方税务局。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