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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操作规程》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操作规程》的通知
(吉国税联字〔2003〕11号 2003年12月29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工作,贯彻落实。

  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操作规程

  为确保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和货物运输发票数据采集的及时、完整和准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管理流程实施方案》等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发票信息采集
  地税部门:
  (一)区县级主管地方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要制作《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电子信息。
  自开发票纳税人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时,除报送营业税申报表外,必须向区县级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电子信息。
  代开发票中介机构在解缴代征税款后,必须按区县级主管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期限报送《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电子信息。
  (二)区县局对《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和《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在制作电子信息的同时要制作纸质档案存档。存档期限暂定5年。
  国税部门:
  (一)县区局管理部门负责辅导一般纳税人对取得需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逐票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使用总局下发的"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企业端软件"(包括采集、检查、合并和清单打印软件),进行运输发票抵扣联信息的采集、检查、合并和打印运输发票清单,并在纳税申报期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信息。
  (二)县区局运输发票采集岗位在纳税申报期,接收和处理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质文件及电子信息工作。
  (三)县区局运输发票采集岗位要对一般纳税人报送的软盘发票数据进行病毒检测,未经检测不得接收数据。同时通过"运输发票数据检查软件"对一般纳税人上报的发票信息数据进行检查,未经通过检查的,退回企业重新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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