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权限的通知
(吉国税联字〔2004〕4号 2004年5月12日)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支行:
为更好地落实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优化纳税服务,及时办理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经研究决定,现将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权限调整如下:
一、对上年度实际审批应退增值税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查后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对上年度实际审批应退增值税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由市、州国家税务局代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对上年度实际审批应退增值税额10万元以下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代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四、当年新办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由省国家税务局确定审批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