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原木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原木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使用“吉林省农业特产品统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货物不再使用“吉林省农业特产品统一发票”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管理,现就销售原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从事生产、经营原木的单位和个人,自2004年7月1日起销售原木一律使用“吉林省原木销售统一发票”(式样见附件)。各地发票管理部门,要做好 “吉林省原木销售统一发票”的领取、保管和供应工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