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对无误后及时进行电子信息录入,登记管理台帐,并分户建立监管档案,专档归集、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准确记录设备的已退税额等信息。
第八条 负责监管税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已退税国产设备核对无误后,15日内制作统一式样的《税务监管》标牌,详细记载已退税国产设备的名称、编号、产地、购买时间、监管责任人等项内容,并现场监督企业在对应设备的明显位置上悬挂,以便于跟踪监管。
第九条 负责监管税务机关于每年的六月份和十二月份,组织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已退税国产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两次检查,形成检查记录,真实反映已退税国产设备的实际情况。
第十条 负责监管税务机关根据已退税国产设备管理台帐的记载,对监管期限满整年的设备,于每年年底进行一次年审查验,对审验合格的设备,在《税务监管》标牌上打孔确认,标明设备的已监管年限。
第十一条 负责监管税务机关每年在年度终了后20日内,向上级机关报告监管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负责监管税务机关建议外商投资企业设专人对已退税国产设备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负责监管税务机关建议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健全管理相应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负责监管税务机关建议外商投资企业在接到主管退税机关的退税审批通知后,7日内对已退税国产设备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帐。
第十五条 负责监管税务机关建议外商投资企业对已退税国产设备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发生出租、再投资的行为后7日内,书面向负责监管税务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 负责监管税务机关在监管工作中,如发现企业的已退税国产设备有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应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并建议上级主管退税机关对其进行补征已退税款、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取消退税资格等处理。
第十七条 负责监管税务机关按照上级主管退税机关的意见和有关规定负责补征已退税款并组织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