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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已退税国产设备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已退税国产设备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的政策规定,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已退税国产设备后续监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已退税国产设备监管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外商投资企业已退税
国产设备监管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已退税国产设备的后续监管工作,明确监管职责和监管程序,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管外商投资企业征税税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并已退税的国产设备负责监管(以下称负责监管税务机关),监管期为五年。
  第三条 监管期从上级主管退税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批准退税及发出的《监管通知书》上载明监管之日开始计算。
  第四条 负责监管税务机关应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已退税国产设备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信息沟通和情况上报等工作。
  第五条 负责监管税务机关应指派专人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已退税国产设备的台帐登记、档案资料归集、定期检查等项监管工作。
  第六条 负责监管税务机关应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已退税国产设备资料管理制度、编号挂牌制度、定期检查制度和年审查验等工作制度,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第七条 负责监管税务机关接到上级主管退税机关的《监管通知书》后,根据《监管通知书》和《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表》(已批准)所列外商投资企业已退税国产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等有关情况,7日内到企业对已退税国产设备进行实地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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