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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第四十条 税收管理员实施税源监控管理工作程序,应按照《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待下发)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对分管纳税人除进行日常管理性调查、辅导外,不得随意对纳税人进行日常税务检查,日常税务检查必须按照所在单位的统一计划进行。
  第四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对分管纳税人实施税源监控管理的事项,需上报或反馈的,应按规定的时限及时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对税法宣传不到位,在税收政策业务咨询、辅导以及办理涉税事宜工作中服务意识不强、推诿、态度蛮横或故意刁难纳税人的,应追究税收管理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工作不积极主动,纳税人开业登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进行实地调查,税种鉴定错误,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登记率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以及本分管区域发生漏征漏管户未进行及时处理的,应追究税收管理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在进行注销税务登记调查或检查工作中不负责任、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税款遭受损失的,应追究税收管理员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在非正常户调查、核实、认定工作中不负责任、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税款遭受损失的,应追究税收管理员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分管纳税人按期申报率、遵期入库率、滞纳金催缴入库率未达到规定的标准;发生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税又未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发现纳税人申报、纳税异常情况未及时进行约谈或实地调查的,应追究税收管理员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在定额核定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核定的应征税额与实征税额差距较大的,应追究税收管理员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在办理涉税事宜工作中效率不高,未按规定的时限办结相关业务的,应追究税收管理员的责任。
  第五十条 对分管纳税人欠缴的税款、滞纳金,未及时进行清缴,或未及时采取实地调查、提交欠税分析报告,或发现纳税人有逃避追缴欠税而未及时报告或依法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税款损失的,应追究税收管理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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