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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对分管纳税人一般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文书的送达率、处罚执行率为100%。
  第三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在对分管纳税人纳税情况,发票领、用、存及其他涉税事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检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有一般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或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意见并负责依法实施;对发现有偷、骗税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及时报告率为100%。
  第三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应在“一户式”管理的基础上,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对分管纳税人年度征管档案资料行归集、整理,妥善保管,于年度终了移送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归档,移送率为100%。
  第三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在对分管纳税人实施税源监控管理工作中,应重点监控纳税人的计税依据,增值税进项、销项税额,所得税应税所得额,往来款项等;熟悉纳税人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核算方法;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及税源变化情况,按要求定期提交税源分析报告。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三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本辖区纳税人坐落区域、经营规模、财会人员水平及财务管理状况、历年纳税情况,以及本单位干部能力水平,合理配置税收管理员。
  第三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对分管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可采取案头审查、评估约谈、实地调查(检查)核实等方式。
  案头审查,即按照“人机结合”的原则,根据征收部门传递的分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和税收缴款书,以及日常管理工作中掌握的纳税人相关资料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核对审查。
  评估约谈,即在案头审查的基础上对诸如零申报、异常申报或月份间申报数据相差较大等申报异常现象,通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进行约谈,了解、分析和判断申报异常的原因。
  实地调查(检查)核实,即深入纳税人核算或生产经营场所,对其生产经营或纳税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检查)或核实。
  第三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对分管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税收政策业务辅导、调查了解基本情况及日常经营管理情况时可单人独立工作;对涉及税务登记调查、一般纳税人认定调查、定额核定调查、日常检查、法律文书送达、税收保全及强制措施执行等,必须由二人以上进行。
  第三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对分管纳税人进行的日常管理性检查和对纳税人纳税定额核定的调查时限,按照所在单位的统一要求进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税源监控管理工作,应按照《吉林省国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岗责体系》(待下发)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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