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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应督促、监督分管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的期限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分管业户按期申报率应不低于98%;对逾期申报处罚执行率为100%。
  第二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对日常管理中发现分管纳税人申报异常情况必须及时进行核实调查,分析、查找申报异常的原因,纳税约谈或实地调查率为100%。
  第二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对分管纳税人申报方式、延期申报的调查及时率和正确率为100%。
  第二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应督促、监督分管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的期限按期缴纳税款,分管纳税人遵期入库率应不低于98%,逾期缴纳税款的滞纳金催缴入库率为100%。
  第二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应及时对分管纳税人延期缴税、申请减免税、退税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及时率和正确率为100%。
  第二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纳税人定额核定的实地调查面应不低于管户的20%;对定期定额户申请定额调整以及核定征收户定额核定的实地调查面为100%;对定期定额和核定征收户的定额通知送达及时率为100%。
  第二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对分管纳税人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应按规定及时进行清缴;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的清理及追缴过程中,对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应及时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对分管区域内合并、分立纳税人进行纳税事宜调查审核时,对其未解清的税款或欠税的应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在对破产纳税人涉税事宜进行调查审核时,应对其欠缴税款、滞纳金等情况进行清理;对符合行使代位权、撤消权条件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 税收管理员对分管的有欠税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依法责令其办理结清税款手续或提供纳税担保。
  第三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分管的委托代征税款义务人资格进行认真审查并监督其依法履行代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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