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二)纳税人一般税收违法行为税务处理法律文书的送达及监督执行;
(三)纳税人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查验与监督;
(四)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初评;
(五)纳税人其他涉税事宜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分管纳税人纳税事宜的日常管理性检查。
第十四条 负责分管纳税人年度征管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保管、归档。
第十五条 负责分管纳税人税源监控管理,调查、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税源变化情况,进行税源分析和预测。
第三章 工作标准
第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在税法宣传工作中,对国家或上级机关下达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规定,应及时传达到分管纳税人;在税收政策业务辅导、咨询工作中必须热情服务、礼貌待人,准确解答纳税人提出的有关涉税问题。
第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调查并向登记管理部门反馈纳税人开业、变更税务登记的调查信息,对分管区域内新设立登记纳税人的实地调查率、税种鉴定正确率、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地调查率为100%;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的登记率应不低于98%;对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及提交处理率、非正常户的认定正确率为100%。
第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在对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进行检查时,应缴销已领未用发票、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收缴相关税务管理证件,并按规定的时限及时将检查结果及相关资料转交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在对申请停(复)业纳税人的调查、审核工作中,对虚假停业纳税人的信息反馈率和处理率为100%。
第二十条 税收管理员在对分管纳税人加强管理的同时,应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对纳税人申请印制衔头发票的调查,外出经营活动的调查,外埠纳税人销售货物报验登记以及使用经营地发票的初审、核销,申请开具《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的调查,丢失、被盗发票和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调查核实等,按规定时限办结率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