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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三)纳税人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管理和监督;
  (四)纳税人丢失、被盗发票或发票领购簿的调查核实;
  (五)其他与发票监督管理有关的事宜。
  第十条 负责对分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的管理与监督。具体包括:
  (一)负责辅导、监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纳税申报及其他纳税资料;
  (二)负责纳税人申报方式、延期申报的调查审核;
  (三)根据日常管理需要(或相关部门转来的),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或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四)根据日常管理需要(或相关部门转来的),对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五)负责纳税人逾期申报的催报;
  (六)负责纳税人异常申报情况的调查、核实;
  (七)其他涉及纳税申报的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负责对分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款征收情况的管理与监督。具体包括:
  (一)辅导、监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
  (二)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调查;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滞纳金的催缴;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欠缴税款、查补税款以及税收罚款的催缴;
  (五)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或税收强制措施的提出和执行;
  (六)定期定额和核定征收纳税人定额核定的调查、定额调整的调查以及定额通知的下达;
  (七)纳税人申请减免税、退税的调查;
  (八)合并或分立纳税人、破产纳税人的涉税事宜调查审核;
  (九)欠缴税款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事宜的调查审核;
  (十)对分管纳税人有《征管法》第五十条所列行为的,依法提出行使代位权、撤消权的建议;
  (十一)委托代征税款义务人资格的调查及管理监督;
  (十二)纳税人申请外出经营活动的调查;
  (十三)外埠纳税人销售货物报验登记的审查、使用经营地发票的初审及发票缴销;
  (十四)纳税人申请开具《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的调查;
  (十五)分管纳税人其他涉及税款征收事宜。
  第十二条 负责分管纳税人日常涉税事宜的管理、监督。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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